1. 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与子女感情等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 八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询问孩子愿意跟哪一方生活,孩子的意愿对抚养权归属有重要影响。4. 抚养权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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