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需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查明逮捕对象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主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3.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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