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如下:1. 主体:一般是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2.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3.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作他用包括用于其他公共用途或个人使用等。4. 主观方面:通常是过失,但也可能存在间接故意。即明知挪用行为会违反规定并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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