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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案例揭示法律常识易忽略细节,专业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

2026.07.07综合4人浏览

2007年7月,王某和其他几位股东共同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自2018年起,A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擅自处置公司资产,既不给各股东分红,也不允许股东查账。王某作为公司小股东,持股仅12%,多次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均被拒。股东间因此发生了激烈冲突和严重内耗,王某身心俱疲却维权无门。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大家都知道但容易忽略的法律常识:股东行使知情权是有法定程序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很多股东可能知道自己有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忽略书面请求这个重要程序。
2022年5月份,王某委托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江伟律师办理该案。江伟律师带领团队精准锚定《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指导王某严格履行书面请求前置程序,并固定拒收证据。随即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主张查阅自公司成立至今的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股东会决议。
在庭审中,被告以“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但江伟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链击破了这一抗辩。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完整提供自2007年7月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始账簿和会计原始凭证,并明确载明查阅地点为A公司办公场所,查阅时间为连续20个工作日,王某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
通过这个案例,王某不仅成功行使了法定知情权,更实质性地掌握了公司财务异常的关键证据,为后续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及损害赔偿之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也让王某深刻记住了股东行使知情权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个重要的法律常识。
2020年5月,杨某与其他四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杨某持股15%。杨某自公司成立起即参与日常经营,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印章。2021年10月18日,其余股东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罢免其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另一股东李某为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并要求收回公司印章及全部财务资料。
杨某当场提出异议,称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未提前十五日通知各方股东,且自己掌管公司印章是公司成立时各股东的一致意见,并写进了股东协议。临时股东会议召开后,李某多次要求杨某返还印章及财务资料,杨某拒绝返还。2021年11月25日,在李某的操纵下,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公司印章。
这又涉及到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常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是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很多人可能知道股东会需要提前通知,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忽略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等细节。
杨某委托江伟律师应诉后,江伟律师团队搜集调查了相关资料,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因未履行“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程序要件而存在重大瑕疵,股东会作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及授权李某接管印章的决议内容,应予撤销。
江伟律师制定了以“程序瑕疵,决议可撤销”为核心抗辩路径,重点围绕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及签收证据三方面构建抗辩体系。通过调取会议召集人发送短信、微信记录及EMS邮寄凭证,证实通知发出时间距会议召开仅11日;核查会议通知签收记录,发现杨某本人未签收任何书面通知。另外,确立了以杨某为原告起诉撤销该股东会决议的诉讼策略。
经过法院审理,驳回了A公司要求返还印章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支持杨某另行提起的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使得杨某能够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继续保管公司印章。这个案例让杨某深刻认识到股东会通知程序的重要性,也提醒了其他公司股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都充分说明了法律常识的重要性。很多时候,我们以为自己知道一些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容易忽略关键细节,从而给自己带来损失。广东知恒(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江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我们不仅要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一旦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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