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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警示:忽视法律常识或吃亏,专业律师助挽回损失

2026.07.07综合7人浏览

先看房产交易,“口说无凭”道理尤为重要,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凭证。2017年6月,一对买方夫妇与卖方夫妇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支付83万元首付款并承担剩余贷款,待房产证满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并实际入住房屋多年。从这里可以看出,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这原本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
然而,卖方却忽视了合同的约束和诚信的重要性。2018年底房屋登记至卖方男方名下,2023年8月14日卖方男方与再婚配偶登记结婚,次日就将房屋无偿过户至配偶名下。随后,再婚配偶以该房屋为抵押申请了74.7万元贷款。当买方要求办理过户时,才发现房产已被转移。在这个案例中,卖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买方虽然有合同和付款凭证,但面对这种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也陷入了困境。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在房产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后,通过婚内赠与方式将已售房屋过户至再婚配偶名下并设立抵押,这种行为明显是在规避合同义务,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冯轶男律师接受买方夫妇的委托后,构建了三重核心论证体系。首先,她完整梳理了2017年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生效判决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闭环,证明买方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这就体现了“口说无凭,凭证为据”的重要性,只有有了充分的证据,才能在法律上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抓住“结婚次日即过户”的时间巧合性,结合房屋由买方实际占有、卖方明知过户义务未履行等事实,论证转移行为明显规避法律义务,构成“恶意串通”。最后,针对再婚配偶“不知情”的抗辩,指出其明知房屋非卖方居住仍接受无偿赠与并迅速抵押,该行为违背正常交易逻辑,锁定了其主观故意。
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冯轶男律师将复杂的房产纠纷转化为清晰的恶意串通认定问题,并当庭驳斥了被告方的辩解。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轶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卖方男方将房屋赠与再婚配偶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明确认定赠与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买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案例确立了“已售房产婚内赠与可构成恶意串通”的裁判标准,为处理类似资产转移纠纷提供了典型判例。
再看投资和借贷领域,“口说无凭”同样重要。2023年10月,刘先生与陈先生因朋友关系共同投资蔬菜大棚项目,刘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2万元投资款。后来项目未能实施,陈先生陆续退还了部分款项。2025年7月,双方协商将剩余的12.35万元转为借款,陈先生亲笔出具了欠条确认债务并录制了视频佐证。从这里可以看出,双方有了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明确约定,并且有了欠条和视频等凭证。
然而,此后刘先生多次催收,陈先生却一直未偿还借款。刘先生无奈之下,委托冯轶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金及法定利息。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有欠条和视频,但如果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中可能会面临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冯轶男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三重核心诉讼策略。一是系统梳理银行转账记录、欠条原件、视频录像、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从投资到借款转化的完整证据闭环。这就再次体现了“口说无凭,凭证为据”的重要性,只有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在法律上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二是紧扣《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成立要件,论证债务转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然人借款合同自交付时成立的法律规定。三是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通过强化证据链条的说服力,确保法院在缺席审理中仍能全面采信原告主张。
庭审中,冯轶男律师重点展示了欠条出具时的视频证据,直观还原了债务确认场景,有效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冯轶男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限期偿还12.35万元借款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这个案例通过精准把握投资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投资失败转借款”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范例。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见,“口说无凭”在法律层面有着重要的体现。无论是房产交易还是投资借贷,都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充分的证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当因忽略这些常识而陷入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用法律手段把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让人深刻记住这些教训。内蒙古孚本律师事务所的冯轶男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能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专业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她总能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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