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后,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2. 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且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一般会解除取保候审。3. 若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如逮捕等,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4. 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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