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减刑前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 减刑幅度: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3. 减刑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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