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2009年4月2日从新乡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同日房地产公司开具了房款收据。然而,2011年1月19日,该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并在韩某购买的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因房地产公司未清偿贷款,银行起诉至法院,2014年10月16日,包含韩某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被查封。同时,由于房地产公司自身资金问题,始终未为韩某等业主办理产权登记。当韩某向当地房管部门反映产权登记事宜时发现房屋被查封,此时他面临着艰难的选择。他可以选择默默承受,放弃对房屋的权益,这样他不仅失去了自己辛苦购买的房屋,之前支付的房款也可能无法追回;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彬律师作为韩某的代理人,建议他选择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若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韩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支付全部房款时间均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甚至在银行设立抵押权时间前,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中第(一)、(二)项规定。而且,虽然韩某及其家属在当地另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住房,但距离县城较远,家庭成员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韩某属于商品房消费者,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刘彬律师的观点,驳回了银行要求继续执行房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韩某成功保住了自己的房屋。王某2002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通信工程工作。2022年9月和2023年11月,公司两次安排王某参加考试,考核结果均显示不合格。2024年11月18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测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不达标,经培训后测试或考试仍不达标”。王某在岗期间长期待岗,公司要求他自行承担待岗期间全部社保费用,且未发放工资。王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为了主张赔偿金,他有两个选择。一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只获得经济补偿金;二是继续提起上诉,争取赔偿金。刘彬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建议他选择上诉。刘彬律师指出,首先,根据指导案例180号,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公司庭审中另行提出的解除事由“旷工”不应作为审查解除合法与否的依据。其次,依据指导案例18号,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公司判定王某不合格系采用“末位淘汰制”,而王某连续两年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常规意义上的合格标准。并且,王某2022-2024年长期处于待岗状态,根本无法工作,更谈不上“胜任”。此外,公司组织的考试内容与王某实际工作内容无关,考核结果不能作为衡量其工作情况的依据。最后,考核结果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间隔长达一年,明显不合常理。因此,公司的解除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全盘采纳了刘彬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判项,改判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94500元,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每一个选择都至关重要,不同的选择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刘彬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关键节点为当事人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帮助他们避开了法律陷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些事走过了才知道,但最好有人提前告诉你哪条路能走。刘彬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能为你提前指引方向的专业法律人士,在法律的道路上为你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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