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员工签订,用人单位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具体如下:1. 计算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2. 工资基数:此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 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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