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 在侦查阶段:发现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不得将该证据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2.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3. 在审判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经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总之,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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