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定义与目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目的是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旨在让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各类事务。2. 主体行为: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创造条件或提供机会,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3. 报酬支付: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一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4. 独立性:居间人相对独立,其活动主要围绕促成交易,与委托人和第三人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关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需遵循委托人的指示,相对缺乏独立性,其行为受委托人较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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