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如下:1.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该条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审核单一证据以及综合审查判断全部证据的要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会依据此规定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其能否被采纳,从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这有助于规范证据审查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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