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期间的确定方式如下:1. 法院指定: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通常不得少于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十五日。2. 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3. 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4.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5. 二审程序: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6. 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确定规则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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