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4. 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5. 为了确保鉴定顺利进行,申请人要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实提供病情等信息。鉴定过程中积极配合,按照通知参加鉴定相关程序。6. 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鉴定结论,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咨询进度,了解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导致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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