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晓陆律师:31 年法律征程,守护公平正义在徐州的法律界,沙晓陆律师是一位备受尊敬的资深法律人。他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专业能力证书,现担任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证号为 1320**********260,从事法律工作已达 31 年之久。31 年的风雨兼程,他办理了数千件刑事、民商事、行政、仲裁及非诉讼等案件和事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 专业领域显身手沙晓陆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以及债权债务、侵权、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诉讼等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他先后担任数十家机关团体、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政府、企业运作模式,能有效协调各方资源。他非常熟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规审查,合同起草与审核、商务谈判等工作,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他的数起在当地有影响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报道和登载,两个重大疑难案例还被央视媒体报道,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他还荣获了华律网 2018 年风云榜律师——华律网精英律师、2020 年华律网第八届年度卓越律师风云榜——最佳辩护律师、法律快车 2020 年度徐州市刑法专业领衔律师等荣誉。 股权转让案:灵活应变护权益曾经,沙晓陆律师办理过一起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核心争议在于股东约定以公司房产抵偿个人股权转让款是否有效。在二审法院认定“以公司房产抵债”条款无效的不利情况下,沙律师及时调整诉讼思路,经法庭释明后当庭变更上诉请求,将案件焦点成功锁定为追索股权转让款。这一举措避免了因协议效力问题导致当事人债权落空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当事人关于 7736 万余元股权转让款本金的请求,并争取到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虽然未能实现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按约主张高额利息的全部诉求,但在协议核心支付方式被否定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将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建设工程纠纷:精准辩护维企业在一起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纠纷二审案件中,沙晓陆律师代理被告徐州白水泥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施工的地面问题系因购买公司白水泥质量不合格所致,索赔 10 万元。沙律师敏锐抓住案件三大核心:合同关系真实性、质量问题举证及证据程序合法性。他指出,原告并未与公司直接建立买卖合同,交易实为案外人转售;其所谓质量问题证据均为单方取样送检,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检测机构当时不具备相应资质;工程问题成因复杂,无法直接归因于水泥质量。沙律师进一步强调,原告未在争议发生时配合共同封样、未保全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沙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严谨的证据质证与有力的庭审主张,有效驳斥了对方诉求,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混凝土买卖纠纷:严谨论证护利益在复杂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沙晓陆律师代理某港口公司应对供货方的货款诉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相对性认定,表面证据对港口公司不利。沙律师深入剖析交易背景,指出港口公司真实交易对象为案外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合意。他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组织抗辩,质疑对方所持单据的证明力,并提出质量问题进行牵制。虽然法院最终基于履行事实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判决港口公司付款,但沙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与清晰的庭审呈现,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完整揭示了案件复杂脉络,其专业、尽职的代理工作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此案也凸显了规范商事交易流程的重要性。 刑事辩护:全面考量促公正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两起故意伤害事实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沙晓陆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了系统辩护意见。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针对第一起事实,沙律师提出被告人咬伤被害人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法院经审查未予采纳;针对第二起事实,沙律师对被害人李某 2 的伤情是否由被告人持铁叉造成提出质疑,认为证据不足,法院也未采纳该意见;沙律师提出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法院认定被告人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但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沙律师强调本案源于邻里纠纷,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该意见经法院审查属实,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虽然部分关于定罪和法定从轻情节的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沙律师关于案件起因、被告人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直接影响了量刑考量。沙晓陆律师在 31 年的法律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职业价值,在徐州的法律舞台上继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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