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周岁以下的女孩: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两周岁以上的女孩: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程度、有无不良嗜好等。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或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会予以优先考虑。3. 八周岁以上的女孩:应考虑其意见。因为此时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尊重其意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4. 父母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女孩,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会予以准许。总之,抚养权的判定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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