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相关主体规定如下:1.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 指定主体:对于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3. 通知义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上述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人民法院。总之,指定辩护主体围绕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展开,旨在保障特定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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