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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购房存疑点,法院不予认可交易真实性

2026.06.23综合6人浏览

在购房这件大事上,大家都希望顺顺利利,可要是出了岔子,那可就麻烦了。今天咱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了解一下购房过程中那些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
案件详情
这起案子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两家原审公司闹上了法庭,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对被法院查封的商铺有没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再审申请人觉得自己满足“查封前已签订合法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这四个法定条件。
难点重重
价款支付真实性遭质疑
申请人拿出了银行转账记录和收据,想证明自己付了房款。可问题来了,转账对象是个案外人,而且转账的时候还没备注用途。更巧的是,申请人在转账那段时间,还是其中一家原审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就因为这些情况,现有的证据根本没法证明转账就是用来付商铺价款的。这就好比你说给了钱买东西,但是给的谁、为啥给都不清楚,怎么能让人相信呢?
合法占有证据不充分
申请人只提交了物业费明细,却没有物业费支付凭证。光有个明细可不行啊,这就好比你说住了房子,但没有交房租的证据,怎么能证明你真的住在那儿呢?所以,没办法充分证明在查封之前就已经合法占有商铺了。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啥是“高度盖然性”呢?简单说就是得让法官能大概率相信你的说法是真的。可申请人的这些证据,没法让法官确定他真的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最后,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里的再审申请人,为啥会败诉呢?就是因为他在关键证据上出了问题。在购房的时候,每一个环节都得明明白白的,证据得充分、合理。就像价款支付,转账对象和用途都得清清楚楚,能和购房联系起来。合法占有也一样,得有实实在在的支付凭证来证明。
咱们平时买东西,都得留个凭证,更何况是买房这么大的事儿呢!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得吸取教训。以后要是涉及到类似的交易,一定要把证据准备得妥妥当当,别给后面留下麻烦。
徐津律师,在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已经执业5年啦。她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她办理过好多类似的案子,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在这个案子里,她肯定也仔细研究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能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她凭借专业能力,清楚地看到了案件的关键所在。
咱们普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能很难像专业律师一样分析得那么透彻。所以啊,要是涉及重要的法律事务,找个像徐津律师这样专业靠谱的律师咨询一下,准没错!这样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咱们自己的权益,避免像案例里的再审申请人那样,因为证据问题导致败诉。大家学会了吗?购房交易要谨慎,证据留存很关键!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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