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8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301201911114980,服务地区为河北石家庄。她毕业于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地质大学)法学本科,业务专长涵盖公司、劳动仲裁、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案例剖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设置探讨2025年9月,网上多家股份制银行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这并非削弱监督权,而是为适应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核心是将监督职能从监事会转移至审计委员会,以提升治理效率、降低成本、解决监督缺陷。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上该如何抉择呢?李娜律师以《公司法》为基础进行了深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既不设监事、监事会又不设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不设监事。能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公司需满足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两个条件。人数较少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一至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为一至二人显然属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认定,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是否为小微企业,也可依据四部委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来具体判断。综上,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监督职能有限,无需强制设监事或监事会,且这类公司通常只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也没条件设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董事会架构,只有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客观上无法也没必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必要将监事会职权转移到审计委员会对于已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修改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需考虑公司股东结构、规模大小和发展阶段。股权集中、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模式更精简高效,但权力易集中;股东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保留独立监事会可能更利于权力制衡。新《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置监事的强制性规定,是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法律对公司自主决策内部治理结构的信任。李娜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司在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及职权转移等问题上提供了清晰且专业的分析与建议,助力公司实现更优化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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