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的纠纷中,购房者李某、王某因自身原因逾期付款,却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并起诉开发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何俊梅律师作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4年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抓住案件关键。她指出购房者逾期付款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因疫情及极端天气停工符合顺延事由。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结果突然遇到了地震,这就是不可抗力,你没办法去赴约,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你得赶紧告诉朋友,免得他白等。在这个案例中,开发公司因疫情和极端天气停工,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部分免除逾期交房的责任,该规则支撑了开发公司关于逾期交房应扣除相应天数的抗辩。最终,法院扣减疫情免责期和极端天气停工天数后,认定开发公司实际逾期天数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购房者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何俊梅律师成功驳回了购房者的主要诉求并为开发公司反诉追回违约金。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因内部股东纠纷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长期无法完成。原告委托何俊梅律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证利息。何俊梅律师围绕《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违约事实及生效判决认定,向法庭充分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原告成功获得194万余元逾期办证利息的判决支持,且利息将继续计算至产权实际办结之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清偿本息。何俊梅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就还款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计算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近38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遇到未签合同、未缴社保、被迫离职等问题。何俊梅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支付欠薪、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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