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专业律师能凭借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天要介绍的金永胜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6201610616776,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公司法、火灾赔偿等细分领域,有着显著的成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精准抗辩护权益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期、质量和担保责任等问题常常是争议的焦点。金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昆山某公司因工程工期、质量及保证金问题,将甲建筑公司、乙安装公司及担保人L某诉至法院,索赔巨额违约金与损失。金律师作为被告甲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原告诉求展开针对性抗辩。针对原告主张的工期逾期538天及巨额违约金,金律师重点抗辩备案合同对原合同的变更效力,主张工期应依法顺延,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工期延长系不可抗力、停电停水、原告方原因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不可归责于被告的情形,为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扣减合理延期天数提供了有力支撑。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严重质量缺陷,金律师抗辩该质量问题已超过质保期,且原告已确认工程完工,有效反驳了原告的不合理索赔主张。同时,就L某的担保责任范围、乙安装公司的责任边界进行明确界定,清晰划分各方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一起做一件事,其中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去做,或者做得不符合要求,那这一方就要负责把事情做好,或者弥补对方的损失。-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被告确实存在工期逾期和工程质量问题,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就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金律师通过精准的抗辩,证明了工期逾期是有合理原因的,质量问题已过质保期,从而为被告减轻了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被告方关于工期和质量问题的抗辩,帮助被告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部分高额诉讼请求,仅判令甲建筑公司支付合理范围内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明确了各被告的责任边界,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充分体现了金律师在复杂工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把控能力、精准抗辩技巧与高度的责任意识。工程款债权追索:抽逃出资担责任在工程款债权追索案件中,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也时有发生。金律师处理过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乙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后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判令第三人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万元及利息。被告Z某作为第三人主要股东,在第三人设立及增资期间抽逃出资,经法院核定合计抽逃2900万元,该行为导致第三人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为追回被告抽逃的出资、保障债权实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在抽逃出资29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确认抽逃出资事实,支持原告追回抽逃出资的诉求,判决Z某在2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甲安装公司的债权实现提供了保障。火灾赔偿纠纷:责任划分显公正在火灾赔偿纠纷中,责任的划分往往比较复杂。金律师曾处理过一起行车集电器短路致火灾的案件。2024年,Z公司出租的厂房,因承租人T公司所有并使用的行车集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消防及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B公司设备电气短路打火,间接原因系B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下班未断电、未处置初期火情等。Z公司作为出租方,已尽到园区管理义务,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20%次要责任,该责任比例已充分考量管理因素。B公司事发时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后B公司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主张Z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消防等级不达标、应追加设备生产方等理由,均未被二审法院采纳。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B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驳回B公司、王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金永胜律师,执业证号13206201610616776,江苏中虑(南通)律师事务所首席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他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公司法、火灾赔偿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始终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客户权益,深受广泛好评。无论是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涉及股东抽逃出资的债权追索案件,亦或是火灾赔偿纠纷,金律师都能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精准的策略,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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