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坚守合同约定,维护施工方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例中,委托方(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小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后,开发商却长期拖延审计,单方核减工程款。施工单位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质保金,但开发商不服上诉。董律师代理施工方,依据固定总价合同优先适用的原则,指出施工方已全面履约,合同内价款应直接认定,不得随意扣减。同时,否定了开发商单方核减的依据,因为其主张无有效签证、验收记录等证据支撑。此外,还指出开发商长期拖延审计并事后单方出具核减函不具结算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全额获得工程款及质保金。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和别人约定做一件事,虽然合同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无效,但事情已经做完并且通过了验收,那对方还是得按照之前说好的给你报酬。-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方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且验收合格,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施工方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确保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董呈明律师在这些案例中,始终坚守执业诚信与职业操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正义与公平,为社会的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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