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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掌握贪污事实,主动供述认定自首从轻

2026.06.18刑事辩护13人浏览

在法律的领域中,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复杂的棋局,而律师则是棋手,凭借着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张飞虎律师,作为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在刑事辩护及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面有着卓越表现。
张飞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他曾在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担任过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他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也很扎实,发表过多篇文章并多次获奖,如2018年12月,《罪刑相当原则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获全省法院2017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2019年12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民转刑”案件研究》获全省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课题成果二等奖等。2024年,他还荣获长治市优秀律师称号。
案例一:交通局局长的“双重罪名”辩护
舒某某,曾任某省某县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犯下了贪污受贿的罪行。
在国道某某工程建设中,舒某某兼任项目部经理,他通过虚报工程款、虚构欠款等方式,套取并侵吞了133万余元公共财产。即便在2017年被免去局长职务后,他仍在2018年利用项目部经理身份完成贪污行为。同时,担任局长期间,他利用工程发包、推进和结算权,先后收受多家公司负责人贿赂款共计63万元。案发后,其家属退缴了123万余元赃款,另有75万元赃款被冻结。
面对公诉机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指控,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但张飞虎律师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
在罪名方面,辩护人提出舒某某在2018年实施侵占行为时已卸任交通局局长,不应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构成量刑相对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关于金额,辩护人主张舒某某为协调工程项目送出的7万元属于“公务支出”,应在犯罪金额中扣除。对于受贿事实,辩护人认为部分受贿事实中行贿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不足。
然而,法庭审理后,关于罪名,法院认为舒某某虽被免去局长职务,但仍兼任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单位委派的公务,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未变,未采纳“职务侵占罪”意见。关于金额,7万元虽为单位利益支出,但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合法“公务支出”。关于受贿事实,法院依据司法解释指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采纳“证据不足”意见。
不过,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被法院全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贪污罪中舒某某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受贿罪中舒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受贿事实,也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中的63万元受贿款被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的126万余元及孳息返还给原单位。
此案中,张飞虎律师虽部分实体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确保了程序公正,精准捕捉“自首”情节,实现了“有效辩护”,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这起案件也警示着权力不可滥用,一旦用于谋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律师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价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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