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遇社保难题?专业律师为您维权胜诉在劳动领域,工伤与社保问题常常困扰着劳动者。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典型案例,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助力劳动者成功维权的。一、案情详情2010年7月,51岁的张某某入职甲市乙医院当配送员。然而,乙医院只为张某某缴纳了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却未依法缴纳。不仅如此,医院还从张某某工资里扣了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的个人养老保险部分,却根本没实际代缴。2021年1月31日,张某某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在甲市丙医院住了7天,被诊断为肩袖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同年6月30日,甲市人社局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12月3日,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十级伤残。张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3342.8元。乙医院在2021年3月,以张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还拒绝向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申报工伤待遇,导致申报超期没法理赔。多次协商不成后,张某某委托了赵伟、孙宁律师,向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了一系列诉求,像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社保损失等等。乙医院则辩称,双方已因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不应重复支付;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因张某某达退休年龄,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也无法补缴社保。二、律师的有力策略(一)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抗辩乙医院在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相关规定,所以该解除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张某某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双方劳动关系不应终止,乙医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工伤待遇主张精准化张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享有各项工伤待遇。虽说乙医院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为自身过错导致申报超期,相关责任就得由医院承担。同时,张某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距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限不足5年,应按规定递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社保损失赔偿维权乙医院没依法为张某某缴纳2012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养老保险,张某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垫付的保费,乙医院理应返还;扣除的个人养老保费也得一并退还。2022年1-3月社保补缴诉求因劳动关系解除无法履行,可调整主张方向。(四)停工留薪期相关费用举证结合张某某受伤时间、伤残鉴定结论,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乙医院应支付期间工资。张某某住院7天主张700元护理费没超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可明确由基金支付后再由医院转交。三、胜诉裁决结果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仲裁裁决:1.乙医院返还张某某自行垫付的2012年1月至2021年12月养老保险费55406.4元;2.乙医院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704元;3.乙医院支付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6742.4元;4.乙医院支付张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700元;5.乙医院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33428元;6.驳回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共计132980.8元,乙医院需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四、案例典型意义(一)明确劳动关系保护边界用人单位不得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强化了对工伤职工的就业权益保护。(二)厘清社保缴纳责任即便职工达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仍需赔偿职工自行垫付的保费损失,解决了大龄劳动者社保权益受损的维权难题。(三)细化工伤待遇赔付规则针对“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明确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递减支付标准,填补了实践中此类情形的裁判空白,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参考。李鹏律师作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荣获“延安市2023年度十佳青年律师”称号。他深耕劳动领域多年,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比如某高校辞退教职工案,他精准抓住违法点,帮当事人胜诉追回赔偿金。他凭借双高级资质,既能通晓法律条文,又熟悉企业用工实操,为劳动者和企业解决诸多劳动纠纷问题,赢得广泛认可。如果您正面临劳动纠纷,或企业需用工合规指导,可联系李鹏律师,他将以扎实专业能力为您争取权益、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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