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合作遇阻起纷争在商业领域,企业间的合作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但有时也会遭遇波折。2020年,南京某科技公司中标内蒙古自治区某电厂锅炉机组空预器防堵、控堵EPC项目。经过与电厂设备部门的反复协商,双方签订了EPC技术协议及商务协议,科技公司满怀信心地开始了项目施工。然而,项目施工完毕后,问题接踵而至。由于技术交底时电厂对锅炉颗粒物浓度交底错误,导致工程磨损严重,科技公司不得不更换相关核心部件。之后,科技公司申请电厂对该EPC工程进行验收,可电厂却以工程的部件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不具备验收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甚至反诉要求科技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解除EPC总承包合同,且科技公司返还已收取的预付款,这让科技公司陷入了困境。二、律师介入:精准策略破困局在科技公司面临巨大压力时,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的曹芳律师接受了委托。曹芳律师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已经执业16年,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曾担任过众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她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一套精准的诉讼方案。首先,曹芳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她指出EPC合同本质是将设计、供货、施工等为一体的建设工程合同,而非货物买卖合同。这一观点为后续的法律适用奠定了基础。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曹芳律师认为应优先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规定,而非合同法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即便工程存在小的瑕疵,在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合同不应被直接解除。这一主张强调了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为科技公司争取了合法权益。再者,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曹芳律师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司法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数据为2022年之前工程试运行数据,但在2023年4月科技公司又对工程进行了大修调试,运行正常。因此,根据2022年之前的运行数据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这一发现有力地反驳了电厂的主张。最后,在工程结算问题上,曹芳律师提出EPC合同属于建设工程争议,施工人已经物化到工程中的人力、物力、材料等即便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对工程价值进行结算。这一观点维护了科技公司的经济利益。三、案件结果:部分采纳显成效经过曹芳律师的努力,法院经审理对她提出的部分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并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虽然最终法院仍然判决解除了EPC合同,但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且科技公司无须再返还预收款。这一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科技公司的损失,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四、案件启示:重视约定与鉴定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多方面的启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无论是鉴定还是争议解决,都应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合同约定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并非所有的鉴定报告都无懈可击。在建设工程案件中,需要专业的律师从资质、鉴定依据、鉴定过程等各个阶段积极跟进,找到司法鉴定意见的核心问题所在。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发现鉴定报告中的漏洞,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代理从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司法鉴定意见瑕疵三个维度展开,每个论点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体现了专业律师的精细化作业能力。在面对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企业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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