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保险不赔鉴定费和诉讼费?很多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像鉴定费、诉讼费这类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的。事实真是如此吗?案例回顾李先生在正常步行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成多处骨折,随身物品也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李先生住院30多天,产生高额医疗费。他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了后续休养、护理及营养期。但案涉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提出扣除部分用药费用、缩减赔偿项目标准,还拒绝承担鉴定费用,货车司机也未到庭。李先生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法院判决及依据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合理损失45745.93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对于保险公司不赔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抗辩,法院没有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为了确定李先生的损失程度,属于必要合理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而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所以应由肇事司机承担。误区二:对事故责任不服,法院能改判?不少当事人认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指望到了法院,法官能重新划分责任。但实际上,这种想法往往不现实。案例回顾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乡村道路交叉口与一辆电动四轮代步车相撞,腿部多处骨折,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王女士住院26天,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了后续休养、护理等情况。她虽已60多岁,但仍有收入,此次受伤导致收入中断,还有车辆维修等费用支出。案涉电动四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庭审中,被告不认可同等责任认定,认为王女士应负主要责任,还称其诉求金额过高。法院判决及依据法院采信了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虽然被告有异议,但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一般会以事故认定书作为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除非有足够证据推翻。所以,对于王女士的这次事故,法院结合车辆属性,酌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的各项损失合计73525.82元,扣减被告垫付的5000元,被告需向王女士支付39115.49元。这也提醒我们,对事故责任不服,复核是唯一机会,要及时行使权利。误区三:年满60岁就不能主张误工费?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年满60岁就属于退休年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能主张误工费了。可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知。案例回顾就拿刚才提到的王女士的案例,王女士虽已年满60岁,但她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次受伤导致收入中断。被告就不认可王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法院判决及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误工费诉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只要伤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仍有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就可以主张误工费。王女士提交了收入相关凭证,所以她的误工费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误区四:交通事故只能一次性诉讼索赔?有人觉得,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次性把所有损失都算清楚,然后通过一次诉讼解决。但对于一些伤情复杂、治疗周期长的情况,这种做法可能并不妥当。案例回顾赵先生在乡村道路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轿车撞倒,身体严重受伤。轿车司机负全责,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赵先生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医疗费用高昂。由于伤情重、治疗周期长,后续伤残、误工等损失暂无法确定,他先就已产生的医疗费单独起诉。首次诉讼结束后,待伤情稳定,他进行了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确认构成八级伤残,然后再次起诉主张剩余损失。法院判决及依据对于分阶段起诉的方式,法院是支持的。法律允许受害人根据治疗进度分次主张损失。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前期医疗费。第二次诉讼,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计算出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在剩余限额内赔付。两案合计赔付456020.45元,赵先生的全部合理诉求得到支持。所以,伤情复杂、治疗周期长时,分阶段起诉保障了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也能准确计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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