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被告蔡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梁某某受伤。交警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梁某某经治疗后于2025年4月4日在家中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梁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多项费用,被告则辩称梁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桂芦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梳理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基础证据。由于被告否认因果关系,律师及时申请对梁某某的伤残等级、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车祸外力损伤在死亡中作用轻微,建议参与程度5%-15%。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通俗来讲,就好比有人不小心把别人撞伤了,那撞人的一方就要负责给受伤的人治病、补偿耽误的工作收入等。如果导致受伤的人残疾或者死亡,还要额外赔偿相应的费用。在本案中,虽然被告辩称梁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但根据该法条,只要交通事故与梁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要求被告部分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主张。庭审中,桂律师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记载的严重伤情以及生活经验法则,论证了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还对各项损失进行了精细化计算。最终,法院基本采纳了桂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1,240.90元。2024年5月,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及《商铺转让补充协议》,约定杨某某协助陈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但杨某某未按约定完成变更,导致陈某某无法正常经营,店铺关闭。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等,杨某某则提起反诉。桂芦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查合同,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他分析了杨某某的违约行为与陈某某经营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庭审中针对杨某某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桂律师指出,杨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某有权解除合同。转让费应扣除设备变卖款后返还,杨某某代收的营业款、小红书保证金也应返还。行政罚款系因杨某某违约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会员退费已达成协议,杨某某反诉请求不应支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桂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合同,杨某某返还各项费用,并驳回其反诉请求。2020年11月,原告王某向某运营公司转账5万元作为投资款,后项目未能正常开展,王某多次催讨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某运营公司辩称该款项系原告与柳某的个人纠纷,与公司无关。桂芦斌律师梳理证据,调查关联公司关系,检索关联案件。他论证了柳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运营公司系合同相对方,且已同意退款。即使认定未签订合同,某运营公司收取款项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在庭审中,桂律师围绕核心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决被告某运营公司返还投资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桂某、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后,李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李某名下房产,但因该房产系李某与配偶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未明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桂芦斌律师梳理债权及执行情况,调查夫妻共同财产。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论证了原告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合法性。庭审中,针对二被告的辩称,桂律师指出案涉房屋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分别所有,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桂律师的意见,判决案涉两套房产由被告李某、平某各享有50%的份额,为原告后续实现债权铺平了道路。桂芦斌律师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庭审辩论能力,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在公司经济纠纷、建设工程、合同、婚姻家事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前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中央城9-1610,找桂芦斌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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