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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危机四伏,专业律师助力企业化解资金困境

2026.06.186人浏览

前不久,一家承包方企业遭遇了严峻的困境。该企业承接了发包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总承包工程,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金返还补充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269万余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到期工程保修金,然而汇票到期后却遭发包方拒付。承包方多次协商无果,企业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陷入了极度的焦虑之中。
沈张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刻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本案同时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票据关系,需要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以避免因票据法律关系陷入举证困境。另外,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也至关重要,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时间,证明利息应当自保修金到期次日起算,而非票据到期日,从而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获赔。更棘手的是,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这就需要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金额。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借钱给别人,对方没按时还钱,那你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果你们事先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就按照市场上的贷款利率来算。在本案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在合同中未对利息计付标准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主张利息自保修金到期次日起算的诉求,保障了当事人在利息方面的合法权益。
为了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沈张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选择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明确主张票据拒付后基础债务未消灭的核心观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逻辑基础。在证据梳理方面,他全面整理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结算协议、商业承兑汇票及拒付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即使被告缺席,这些充分的证据也让案件事实清晰呈现,全部证据均被法院采信。同时,沈张律师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就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进行了充分论证,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自保修金到期次日起算利息的主张。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代理当事人完成了立案、出庭等全部诉讼程序,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陈述事实与法律意见。
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691067.7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额保障,企业的资金困境也得到了有效缓解。
除了这起案件,沈张律师在建设工程保修金拖欠纠纷等多个案件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某建设工程保修金拖欠纠纷案件中,施工企业承接的项目保修金到期后,发包方始终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沈张律师精准制定分层诉讼策略,将诉讼主张分为核心层和争取层,优先保障已到期的247万余元保修金的诉求,同时结合预期违约规则争取未到期的保修金。他完整搭建证据链条,全面梳理各项核心证据,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全部证据均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决发包方支付到期保修金及逾期利息,施工企业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沈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不妨前往江苏南通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69号环球商务中心23楼2301室,寻求沈张律师的专业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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