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和决定都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但存在明显区别:适用对象:判决解决实体问题,如民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裁定主要处理程序问题,像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也可解决部分实体问题,如减刑裁定;决定则用于处理诉讼中的特定事项,如回避决定、延期审理决定等。作出主体:判决由各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由各级法院作出,在某些情况下,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也能作出部分裁定;决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形式: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一般为书面,但部分裁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如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决定同样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上诉范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决定一般不得上诉,只有部分决定,如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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