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村民触高压电致残索赔引争议,律师两大策略助力二审,案件启示多

村民触高压电致残索赔引争议,律师两大策略助力二审,案件启示多

2026.06.174人浏览

村民李某(化名)在自家院内仓房处触碰10千伏高压输电线,导致电击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涉案高压线路产权人为运营商,电能由国网下属供电公司提供。事发后,李某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争议核心在于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
吉天行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制定了两大核心策略。一是通过法律深度辨析与证据组合,力主供电公司为“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责任。律师引用最高法权威观点,强调高压电致损案件中“经营者”应是对高压电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主体。同时提交《高压供用电合同》,指出供电公司作为提供危险源的上游企业,对下游受电设施安全有验收和监督法定权利,却未有效行使,存在过错。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线路距地高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供电公司未依法行使中止供电权,放任危险持续,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引入“优者危险负担”与情理融合,主张“过失相抵”中适用严格限制。律师提交并引述相关判例观点,强调在高压等高度危险活动中,对受害人“重大过失”认定应审慎,确定过失相抵幅度时需考虑受害人弱势地位。普通村民与专业电力运营主体在防范、避让危险能力上不对等,一审判决受害人自担30%责任过重,有悖“抑强扶弱”法治精神。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高压线路产权人运营商为“经营者”,承担法定无过错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无直接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30%责任,因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高压线危险却疏于防范,构成“重大过失”。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也维持原判,考虑到伤者未及时治疗扩大损失,采纳医疗过错扩大损失比例鉴定意见,扣除扩大部分费用后,由运营者在担责比例内赔偿。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在特殊侵权中,“经营者”内涵比产权归属更关键,企业若对高危线路有控制、管理和获益,可能被认定为责任主体。专业方在“过失相抵”原则中需承担更严格注意义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电力供用电合同》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完全规避对外民事侵权责任。“参与度”鉴定对损害结果计算影响重大,受害方若未尽合理减损义务,鉴定结果会影响获赔基数。吉林吉天行(公主岭)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