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起:工程款结算遇阻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一项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并且明确需以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工程价款金额。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满心期待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却遭遇了难题。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尚未进行政府审计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四川某公司无奈之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起诉至法院。但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的抗辩事由,四川某公司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这对于辛苦完成工程的四川某公司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转机出现:专业律师介入就在四川某公司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找到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们深知,要想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应得的工程款,就必须对“背靠背”条款和政府审计在法律上的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并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法律依据深挖:打破僵局的关键法规文件支撑律师团队找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这意味着,不能仅仅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一依据,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法律知识点。法院裁判观点借鉴除了法规文件,律师团队还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履行等情况确定。同时,律师团队还指出,原判决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依据“背靠背”条款可以拒付工程款是错误的,并提交了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方在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其理应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方取得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是否收到业主的款项,不影响总承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再审结果:正义终得伸张再审法院在提审后,综合考虑了律师团队提供的法律依据和裁判观点,认为原审法院以“背靠背”条款和“需以政府审计”为由而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是错误的。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一结果为四川某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也让他们看到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案例启示:合同签订与纠纷应对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对于施工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背靠背”条款和与政府审计相关的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一旦遇到工程款结算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来说,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拖延付款,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声誉损失。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团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裁判观点,运用合法的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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