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雷律师:专业护航,房产纠纷辨真伪在法律的舞台上,有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朱瑞雷。他身兼数职,是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高级合伙人律师,还担任盈科北京监事会监事。同时,他也是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行业内地位颇高。自2015年起,他担任盈科北京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在房地产法律事务领域深耕多年。不仅如此,他还在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婚姻家庭委员会、房地产专委会等担任重要职务,是北京电视台多个法治节目的嘉宾律师,也是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连续十年荣获盈科“优秀律师”称号。朱瑞雷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产纠纷大案详情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备受关注。上诉人是孟某某,被上诉人是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有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是朱瑞雷律师,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这起纠纷起因是孟某某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684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孟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且要求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和王某某承担。其理由主要有几点:一是某某公司、王某某提交了伪造的证据,还将孟某某亲自签订的买卖合同调包或销毁,属于伪造、毁灭证据,比如王某某提交的合同没有手印,疑似伪造;二是王某某伪造了7张收据,原件连号不符合会计记账规则,且没有原始交款凭证;三是证人李某做了虚假陈述;四是一审程序违法,未向孟某某释明进行鉴定;五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六是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借名买房不影响合同效力。某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认为孟某某起诉时拿的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王某某也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称自己是借用孟某某的名字购房,并非冒用。一审情况梳理孟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北京市朝阳区×××801号房屋房产证;王某某则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将801号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孟某某名下,之后孟某某再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两次过户税费由王某某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3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署《定购书》,定购801号房屋,约定了房屋面积、成交价、首期房款和余款等内容。2006年5月10日,双方又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样约定了房屋相关信息及付款方式。该份合同未办理预售登记。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均持有买受人为孟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原件,合同约定孟某某购买801号房屋,《补充协议》变更了付款方式。王某某称合同和补充协议上孟某某的名字是自己代签,孟某某认可名字非本人所签,称自己签署的合同被某某公司调换。王某某持有7张801号房屋房款收据原件,编号连号,交款人均为王某某,某某公司称有业主更换房款收据情况,且公司账目记载与王某某收据相符。王某某还提交了配偶取款纪录、支票进账单、证人证言以及一系列证明其收房、居住、维权等情况的证据。孟某某对房款交纳情况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且与常理不符。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一是801号房屋购房款系王某某交纳,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优势证据,孟某某未能举证;二是王某某从2006年7月收房后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孟某某相关主张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关系需立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孟某某未举证证明与某某公司有买卖合意且未交款,其诉讼请求无依据,王某某借名买房主张也无证据佐证,故驳回双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与结果二审中,孟某某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证明证人李某做了虚假陈述,还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调取某某公司2006年至2007年现金日记账以及2007年5月22日至5月24日银行流水(对应账户为杨乐乐),欲证明某某公司出具的收据系伪造。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孟某某提交的企业信息打印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调查取证申请也不符合规定,因为相关证据一审时已存在,且王某某、某某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付款事实,孟某某前后陈述矛盾且未充分证明支付房款事实。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孟某某主张与某某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某某负担。在这起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朱瑞雷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辩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他在房产法律事务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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