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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胜诉难?看邱律师如何务实办案扭转局面

2026.06.16劳动纠纷8人浏览

在法律服务市场里,部分律师为吸引客户,常夸大宣传,承诺不切实际的胜诉结果,给当事人带来心理落差与经济损失。这股不良风气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也让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时满心疑虑。而邱小娟律师,作为北京嘉维(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始终秉持实事求是的执业原则,不夸大胜诉、不虚构效果,据实剖析案件,凭踏实办案风格赢得客户信赖。
邱小娟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执业8年,执业证号为13501201811097440,主要服务福建福州地区,办公地址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55,57号(原江滨西大道北侧)三迪联邦大厦17层09.10式商务办公。她还是福州市劳动仲裁调解员,凭借扎实专业知识与丰富实践经验,在多领域展现卓越专业能力。
邱律师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劳动纠纷(如拖欠薪资、未签劳动合同、未缴医社保、经济补偿、违法辞退等)、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此外,还涉及刑事辩护与代理、法律风险与合规、争议解决与诉讼、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等业务领域。执业以来,办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在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丰富实务经验,具备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
下面通过邱律师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例,更直观了解她的办案风格与专业能力。
案例一:劳动纠纷中的权益维护
2024年11月,某餐饮公司注册成立。2025年6月,劳动者林某入职该公司任服务员。公司存在诸多不规范处,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林某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发放,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满勤奖及提成。2025年11月,林某办理离职,离职手续载明原因为“自身原因”。
因公司长期未签合同、欠缴社保,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面对此案,邱律师未盲目承诺林某能获全部诉求,而是据实分析。指出虽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和欠缴社保违法行为,但林某离职原因写的是“自身原因”,可能对经济补偿金诉求产生不利影响。
仲裁过程中,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最终仲裁结果如下:
1.确认林某与餐饮公司在2025年6月至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于裁决生效七日内,支付林某2025年7月至1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22.33元。
3.驳回林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林某当庭撤回拖欠工资的请求,仲裁委予以准许。
从法律分析角度看,双方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林某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其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林某离职原因为“自身原因”,不符合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此案例充分体现邱律师不夸大胜诉结果,据实分析案件特点。她提前告知林某案件风险,让其有心理准备。也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承担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劳动者维权时应固定考勤、工资发放等证据,明确离职原因,依法主张合法权益。
案例二:二审逆转的劳动争议
2024年8月,陈某入职某数字产业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从事行政及业务辅助工作,通过钉钉考勤,月薪3500元,由公司行政人员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5年8月,陈某以公司违法用工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等,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陈某诉求,陈某很沮丧。
陈某上诉阶段,邱律师接手此案。她未因一审败诉轻易放弃,也未向陈某承诺必胜诉,而是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找突破口。邱律师认为,虽一审法院驳回陈某诉求,但案件有诸多可争取点。陈某在公司注册地址工作,接受行政人员管理与考勤扣款,符合劳动关系管理特征;工作内容涉及公司核心业务,属于业务组成部分;行政人员代发工资属职务行为,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公司未签合同、未缴社保,陈某被迫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与双倍工资。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邱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2024年8月至2025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元、2025年8月工资2574.72元及报销款184元。
此案例再次证明邱律师专业能力与务实态度。她面对一审败诉不利局面,不放弃、不夸大,深入分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应得权益。也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注册地址未实际使用、个人账户发工资等为由规避用工责任;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工作地点、考勤、业务内容、管理行为综合认定。劳动者应留存考勤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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