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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扭转乾坤!律师助力规避合同与工程款纠纷法律误区

2026.06.156人浏览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的交易、合作、委托等场景里,不少人常常在不经意间踏入法律误区。像有人觉得合同只要有部分瑕疵就肯定无效,还有人认为实际施工人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开发商索要工程款。这些错误认知极有可能让当事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
案例一:合同效力再审案,坚守换来胜利
在因项目合作、投资及转让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中,涉及众多案涉人员,包括X市Y公司、X市Z公司等主体。起初,原告方(E、F、G、H、I、J)认为,A与B、Y公司、Z公司之间签订的《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未经其同意,损害了他们作为原项目投资人的权益,而且合同欠缺价款、涉及查封资产,应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仅认定合同涉及查封部分无效,二审法院却改判合同全部无效。
A、B、Y公司、Z公司委托了有着9年执业经验的刘文博律师。刘文博律师身为中共党员,不仅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商丘市律协民专委委员,还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是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建设工程团队管理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行团队负责人、破产重整团队负责人。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背景,刘文博律师始终坚信合同有效,并在再审阶段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河南省高院的再审审理中,刘文博律师及其团队精准把握案件争议核心。他们向法庭阐明,案涉合同是项目整体合作开发的权利义务转移,并非单纯的查封房产转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证明这一点,他们系统梳理并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如《委托书》《会议纪要》、投资转股凭证、《合伙协议书》等,有力证明了原审原告方(特别是E、F、G、H、I五人)对项目移交知情、同意并已实际参与后续开发;而对于另一原告J,其与A、B签订的《股权转让(还款)协议》也证明其对B方加入是明知的,从根本上驳斥了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主张。此外,刘律师还论证了合同虽未明确书面价款,但通过后续一系列协议,受让方承接了偿付原投资人款项的义务,转让并非无偿,合作基础依然存在。
最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刘文博律师一方的代理意见,撤销了二审判决,改判确认案涉《交接合同》和《移交合同》有效。这份终审判决不仅为其委托人保住了合作项目的法律基础,避免了项目因内部纠纷而彻底停滞的风险,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论证扭转案件局面的专业价值。
案例二:顶住“虚假诉讼”指控,维护企业权益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刘文博律师的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二审中,他们成功驳回了实际施工人胡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包工头胡某干完活后,绕过与其有合同的建筑公司,直接起诉开发商,索要高达1286万元的工程款。胡某的上诉理由十分激烈,甚至直接点名指控刘文博律师和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行为,并试图通过各种手段将他们拉入债务纠纷中。
面对对方的指控和复杂的工程事实,刘文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对方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开发商要钱,刘文博律师通过梳理大量的合同、付款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向法庭清晰证明:虽然涉案工程是以另一家B建筑公司名义备案,但实际的承包和管理方始终是胡某签约的那家A建筑公司。胡某是A公司的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针对对方“恶意串通”和“虚假结算”的指控,刘文博律师结合证据链(包括结算协议、完整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了开发商已向总承包方(A公司)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既然开发商不欠钱,胡某的代位权主张自然站不住脚。
在一审和二审中,刘文博律师针对对方申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提出了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指出其鉴定依据的不合理性。最终,法庭采纳了他们的观点,认定胡某未能证明开发商欠款的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刘文博律师一方的答辩意见,驳回了胡某的上诉。这个案子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了事实,维护了企业的商业信誉。
避坑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避免陷入法律误区。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不能仅因存在部分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而要综合考虑合同的整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要清楚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突破合同关系向其他主体主张权利。同时,在处理纠纷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通过扎实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文博律师所在的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位于河南省永城市金博大广场东塔1812,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前往咨询。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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