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然人股东不动产投资契税争议全解析一、案情聚焦:不动产投资契税免税风波2017年,自然人股东张某为实现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将其名下四十余套商铺投入到自己和妻子设立的这家公司。在过户前,张某特意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就自然人以房产投资涉及的契税问题进行咨询。得到可以享受契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答复后,税务局还出具了契税免税证明。张某凭借此证明顺利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将四十余套商铺过户至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然而,到了2025年,稽查局却认定当年的过户交易行为不符合享受契税免税规定,向受让不动产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契税9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120余万元。这一突如其来的决定,打破了张某原本平静的局面,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争议。二、专业辩护:辛律师的智慧与担当张某收到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心中满是疑惑与不服,遂找到辛律师寻求帮助。辛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梳理出清晰的办案思路,坚定地认为税务机关处理错误。辛律师指出,案涉交易中张某亲自前往税务局咨询契税政策,得到可免交契税的答复后,按指引提交手写版契税减免税申请,并最终收到税务局盖章确认的契税减免税证明,随后办理房产过户并享受了契税减免优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本案从交易发生至2025年已逾八年,早过追征期,且纳税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主观上并无偷、逃、骗、抗税故意,不适用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期追征条款。所以,税务机关无权再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和滞纳金。面对纳税争议需先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才可申请复议及后续诉讼的规定,辛律师指导纳税人缴纳相关款项后,向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税务局维持稽查局决定,辛律师并未气馁,继续代理行政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可了辛律师的办案思路,认定税务机关存在过错且本案已过追征期,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三、显著成效: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本案历经复议和诉讼两个关键程序,最终成功实现救济目的。辛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两百多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效果。这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力量,也彰显了辛律师在涉税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四、经验之谈:税收优惠依法依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通过这起案例,辛律师也总结出宝贵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绝不可自行其是。纳税人在面对不确定的商事交易税收法律问题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只有牢固树立风险预防意识,才能真正有效避免潜在风险。辛巧丽律师作为执业律师、前检察官、注册税务师,拥有10年公诉人经验及双证加持。她深知税务局执法逻辑、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专注于涉税刑事辩护、税务稽查应对、税务听证及行政诉讼,能为当事人提供从预防到应对,从行政到刑事的全面法律保护。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税务局稽查不知如何应对、涉嫌虚开逃税等刑事风险需要专业辩护策略、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不知如何抉择等问题,不妨与辛律师聊一聊,她将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你排忧解难,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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