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时,相关主体可向法院请求中止。权利义务:未成年子女及相关法定监护人有维护自身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权利,父或母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被限制探望权。关键在于证明探望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拍摄视频、留存证人证言等,证明探望行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时对子女有不当言语、行为等。寻求帮助:向当地基层组织、居委会等反映情况,获取支持。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书面中止探望申请,并附上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中止探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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