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将别人让自己保管的电脑低价卖给别人是不可以的,这种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且可能侵害原所有权人的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核心分析:保管人只有保管权,无处分权,其低价售卖行为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要件。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电脑。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虽无法直接向第三人追回,但可向保管人请求损害赔偿。实务建议:原所有权人应及时收集能证明电脑是自己所有且被保管人擅自处分的证据,如购买凭证、保管约定等。可先与保管人协商解决,要求其返还售卖所得或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保管人的售卖行为无效,追回电脑或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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