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建筑领域辛苦劳作,却常面临劳动关系确认难题。在某某集团与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中,就清晰展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那么,建筑领域农民工与承包商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一、案件聚焦劳动关系确认难题原告某某集团认为与被告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多项理由。其一,从未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招聘被告,也未委托他人招聘。其二,涉案项目钢筋劳务分包给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是该公司工地负责人俞某某找的工人。其三,按规定总承包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其支付工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是公司员工。其四,强调仲裁委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认定错误,该通知第四项是关于违法分包后雇佣农民工造成人身伤害发包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非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蒋某某则辩称,自己提供的劳动是某某武汉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俞某某招用自己,但俞某某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公司才是最终义务和责任主体。而且,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等隶属关系,存在人身和组织从属性,工资报酬由原告发放,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二、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蒋某某通过俞某某招聘,于2020年8月29日到濮阳县某某项目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项目总承包是某某集团,后将钢筋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俞某某。蒋某某与某某集团未签劳动合同,月工资7800元到9000元不等,银行流水显示自2019年6月14日起某某集团开始向蒋某某发放工资,摘要写有“工资”二字,其余部分工资由俞某某支付。蒋某某工作时由钢筋班组长管理,有劳务人员考勤、工资发放统计表。法院认为,原、被告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在原告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作,是原告建筑工程业务组成部分,原告对被告实施考勤管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按月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构成要件。原告提交的与俞某某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劳务分包合同,其考勤工资统计表显示俞某某也为发放工资对象,原告称向被告发放的不是实际工资数额、制作考勤表是为应付监管等抗辩理由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不予采信。同时,将钢筋劳务分包给俞某某个人属违法分包行为,当事人不应因违法获益,依此主张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被告蒋某某与原告某某集团之间自2020年8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三、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要点启示此案中,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张亚辉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农民工蒋某某争取到合法权益确认。对于广大农民工而言,要明确劳动关系确认要点。首先,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关系即成立。其次,用人单位不能因违法分包等行为逃避应承担的劳动关系责任。再者,工资发放情况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若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且摘要明确显示“工资”等,可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农民工朋友们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像蒋某某一样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应得权益。同时,建筑领域各方也应依法规范用工,避免违法分包等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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