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核心分析:适用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当事人无法预见,三是不属于商业风险,四是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权利义务:受不利影响方有重新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对方有相应的配合协商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准确判断基础条件变化是否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及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等方面的证据。及时协商:受不利影响方应尽快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或申请仲裁: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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