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颖秋律师是中共党员,也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早年在政府司法部门工作多年,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她将法律理论与律师业务完美结合,在刑事、民商事、公司业务等方面均有深入研究与实践。承办过大量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擅长融会贯通各个部门法规定,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相结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她还曾连续三年在《劳动午报》开设“马律师说法”专栏,专业解读评析各类案件,其典型案例也被新华社、劳动午报等媒体报道。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看看马颖秋律师是如何严谨办案、把控细节的。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赵某(男)和文某(女)本是小学同学,恋爱结婚后贷款买房并还清贷款。但婚后因长期分居、性格差异,感情出现危机。在文某怀孕期间,赵某为表感情,写了夫妻财产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某一人所有。后来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二人又争吵,文某起诉离婚,后又修改约定,同意赵某占房屋25%产权,文某占75%产权。半年后文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约定分配财产,赵某称约定不公平,应对半分割。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店,他们可以提前商量好店里的东西哪些归你,哪些归我,或者哪些是大家一起的。在婚姻里,夫妻也能对财产进行类似的约定。-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赵某和文某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财产约定,这个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规则支撑案例中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从而按约定由文某支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马颖秋律师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约定有效,按约定分配财产。这体现了马律师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案例二: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张先生和李女士再婚,张先生卖掉婚前位于西城的住房,用所得房款在顺义购买住房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后来李女士起诉离婚,双方对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法条原文:我国《民法典》婚姻篇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他共同财产其中一种情况即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或取得的收益及公积金等。-通俗化解释:可以把婚姻里的财产想象成一个大箱子,有些东西是属于个人的,就像自己带来的宝贝,不属于箱子里大家共有的东西。但如果用自己的宝贝去投资赚了钱,这个赚的钱可能就是大家共有的了。-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登记在李女士名下的房屋是张先生用婚前财产购买,张先生明确表示不是赠与给李女士个人所有。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张先生应补偿给李女士一定补偿,但作为出资方的张先生占绝大部分份额。马颖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在面对复杂的婚姻与财产纠纷时,马颖秋律师用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无论是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还是对案件细节的把控,都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素养。相信在未来,马颖秋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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