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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常晓潇律师主攻罪名定性,贷款诈骗案件改判骗取贷款

2026.06.03刑事辩护5人浏览

刑事辩护领域,贷款诈骗案件的罪名定性至关重要。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链条,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今天,我们走近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的常晓潇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看他如何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精准把握罪名定性,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判决。
一、律师简介:专业扎实的刑事辩护人
常晓潇律师,男,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本科毕业于河南科技学院,后在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深造,获得硕士学位。自执业以来,常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至今已有10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4103201610789592,服务地区主要为洛阳。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内赢得了良好声誉。
二、案例聚焦:贷款诈骗案成功改判骗取贷款
案件名称:党某贷款诈骗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起,党某为获取资金,采用虚构购销合同、编造贷款事由、伪造担保人资格等手段,以他人作为主贷人,包括自身在内的部分人员作为担保人,从当地银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党某继续借新还旧进行换据续贷、增贷,所贷资金除用于支付上年贷款的本金、利息及过桥费用外,剩余部分由其个人使用。案发后,党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办案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策略与实操要点
常晓潇律师接受党某委托后,通过仔细阅卷和多次深入约见党某,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他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关键在于罪名定性。常律师经分析认为,党某虽实施了一系列欺骗行为获取贷款,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构成贷款诈骗罪,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更为合适。
庭审过程中,常律师以罪名作为主辩点,充分阐述党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理由。同时,结合党某系初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积极筹款、退款等从轻情节,建议法院对党某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常晓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党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结合其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常律师精准的法律判断,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刑罚。
三、办案启示:罪名定性的关键考量因素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贷款诈骗案件中,罪名定性的关键考量因素: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核心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需要从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资金流向、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
从轻情节的充分挖掘与运用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在量刑时具有重要作用。辩护律师要善于发现并充分展示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四、结语
贷款诈骗案件的罪名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常晓潇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党某改变罪名定性,从轻处罚。如果您或身边人正面临类似法律问题,常律师的专业经验或许能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如需了解更多,可前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与上阳路交叉口南100米河南周豫律师事务所咨询。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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