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晶律师:以专业与担当为当事人赢取公正未来在浙江金华的法律界,杨晶晶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她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3年,执业证号为13307201211684080。杨晶晶律师是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身兼中共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婺城区刑事委员会委员及金华市律师协会巾帼律政团成员等多重身份。多年来,她秉持“专业、尽责、公益、坚守”的执业理念,不仅办理了近千件各类案件,还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15年被评为“金华市首届首秀法律援助律师”,2024年度获评浙江联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深陷困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当事人的危机在杨晶晶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令人印象深刻。被告人林某某(化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先是在20XX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随后在同年X月X日被变更为刑事拘留,X月X日更是被批准逮捕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检察机关指控他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林某某(化名)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也均无异议。杨晶晶律师作为辩护人,虽然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针对认定的视频数量提出了专业异议。她从多个角度为林某某(化名)提出了从轻辩护意见。她指出,林某某(化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他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还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诚恳。基于这些理由,杨晶晶律师请求法院在量刑及判处罚金时予以从轻、减轻考虑,并适用缓刑。 公正判决:当事人重获新生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传播淫秽视频数量及其获利情况足以认定。在案的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化名)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此外,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杨晶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精准地抓住问题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杨晶晶律师会继续坚守法律初心,以更扎实的专业能力和更务实的工作作风,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践行律师的使命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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