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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闫国田律师攻坚贩毒二审纠纷,化解抗诉后案件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26.06.03刑事辩护6人浏览

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今天,让我们走进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闫国田律师办理的一起贩毒二审案件,看他如何在重重困境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
一、律师简介:经验丰富的法律行者
闫国田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2201010669144,服务地区主要为山西大同。他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本科的法学教育为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闫国田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婚姻、遗产纠纷、劳动纠纷等多个方面。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案例聚焦:从“加刑危机”到“维持原判”
案件描述
2021年1月至6月间,山西玲某(无业)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她明知朋友梁沃在贩卖毒品(冰毒),却多次帮吸毒人员冷庆“代购”,从中赚取差价,累计获利20700元。2021年7月某日,玲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办案过程
一审判决时,法院认为玲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多次居间介绍,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20700元没收上缴国库。这比检察机关建议的量刑多了七个月。
玲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闫国田律师提出两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程序问题,一审法院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应告知检察院要求调整,若不采纳,判决书中应说明理由和依据,而法院直接判了更重刑期,程序有瑕疵。二是实体问题,玲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从宽制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更为适当。
与此同时,原公诉机关某某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玲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现在玲某又以“量刑重”为由上诉,属于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进入二审后,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公诉机关的抗诉不当,于2022年某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但玲某的上诉仍在,二审法院需对其上诉理由进行审理。
在二审中,闫国田律师重点围绕玲某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一审法院未对“不采纳量刑建议”作出说明程序不当,即便维持原判刑期也应充分说明理由,以及利用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有利局面争取二审对量刑重新审视等方面开展工作。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准许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700元)。裁定为终审裁定,玲某不能再上诉。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三、律师点评:专业辩护的关键要点
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
本案中,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司法机关可依法撤销从宽处理决定。玲某上诉主张“量刑过重”,虽有合法上诉权,但可能被认定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闫国田律师提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严肃法律行为,上诉可能面临抗诉及更重刑期风险。
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应说明理由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若认为明显不当,应告知检察院,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依法判决并应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一审法院未对“不采纳三年建议”作出明确说明,存在程序瑕疵,闫国田律师抓住此点进行程序辩护,为二审争取了回旋空间。
律师在困境中争取最优结果
本案中玲某面临自身上诉求减刑和检察院抗诉求加刑的“双重夹击”,处理不当二审可能改判更重刑期。闫国田律师务实的辩护策略,先化解抗诉压力,再以程序瑕疵争取二审对量刑重新审视,虽最终未减刑,但维持原判避免了加重处罚风险,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普法要点:“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界定
本案中玲某虽未直接持有毒品,也未“进货”“卖出”,但在冷庆和梁沃之间牵线搭桥,代收钱、代取货、代送货并赚差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居间介绍的,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玲某六次交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起点刑在三年以上。
给普通人的警示
不要帮人“代购”毒品,即便不收钱也可能构成犯罪,收了钱就是贩卖毒品。认罪认罚不是“讨价还价”,签了就要遵守,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上诉是权利,但有风险,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前要和律师充分沟通,评估利弊。
闫国田律师通过精准识别程序瑕疵和有效应对抗诉风险,为当事人守住了底线,其专业辩护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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