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纠纷频发,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战经验要求极高。今天,我们走进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茂凯律师,通过其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领略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法律智慧与专业风采。一、律师简介:建工领域的坚实力量张茂凯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1202010176067,专注于江苏南京地区的法律服务。他现就职于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崭露头角。其擅长领域涵盖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二、案例聚焦:500万钢结构工程款全额胜诉(一)案件核心信息案件类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钢结构工程),历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茂凯律师作为钢结构分包单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凭借出色的法律论证和诉讼策略,实现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法院最终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上诉理由。(二)案情概况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公司却拖欠巨额工程款,还以“系被挂靠、仅走账、实际施工方为第三方、施工单位未足额开票”为由拒绝付款。这一纠纷引发了关于挂靠能否对抗合同相对方、未开票能否拒付利息以及工程款如何认定等核心争议。(三)律师专业办案要点1.严守合同相对性,击碎“挂靠免责”抗辩劳务公司作为书面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并实际付款,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即便内部存在挂靠关系,若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知情,善意相对人有权向合同方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挂靠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被挂靠方不能免除付款责任。2.否定“未开票拒付利息”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不同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后,发票条款不再适用,利息应依法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利息主张,并按LPR分段计算。3.直接锁定工程款金额通过对比业主结算价、总包初审价、分包报送价,按照三者最低价认定工程款,客观公正。劳务公司拒不结算、不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直接采纳施工单位的主张。4.聚焦核心债权精准放弃对发包人、总包的无依据诉求,仅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使诉讼策略干净高效。二审维持全案胜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三、专业价值与典型意义1.挂靠纠纷裁判标杆明确被挂靠方不能以内部挂靠对抗善意债权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胜诉模板,规范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纠纷裁判标准。2.建工附随义务规则确立未开票≠拒付工程款+利息的裁判口径,进一步厘清了建设工程中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的关系。3.专业能力高度体现张茂凯律师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违法分包效力、工程款结算、利息认定等规则,庭审逻辑严密,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二审完胜彰显了专业价值。建设工程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对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茂凯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裁决,更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实践贡献了力量。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法律问题,张茂凯律师的专业经验或许能为您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一号南京中心57楼建纬所,张茂凯律师随时准备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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