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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张飞虎律师针对量刑建议沟通,自首辩护改变公诉机关量刑预期

2026.06.02刑事辩护10人浏览

刑事辩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一直备受关注。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的严肃执行,更关乎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今天,我们走进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的张飞虎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看他如何凭借专业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一、律师简介:法学专业的刑事辩护新锐
张飞虎律师,性别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取得律师资格证后,他怀揣着对法律事业的热爱与执着,投身于刑事辩护领域。如今,张飞虎律师已拥有3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4202310591138,服务地区主要为长治。
张飞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始终坚持以扎实的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支撑,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多起复杂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辩护技巧,赢得了业内同行的认可和当事人的信赖。
二、案例聚焦:受贿案中的自首辩护之路
(一)案件详情
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曾担任某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道路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温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某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因涉嫌犯受贿罪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策略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告人温某某的家属委托张飞虎律师担任辩护人。张飞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张飞虎律师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在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重点挖掘并论证自首情节。
通过细致比对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张飞虎律师发现温某某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监察机关在立案时尚不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这完全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律要件。
(三)庭审辩护
在庭审中,张飞虎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明确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由其家属及朋友代为全额退缴了125万元赃款,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在受贿行为中并无主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此外,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沟通,为最终的判决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判决结果
山西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张飞虎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办案启示:细节决定成败
张飞虎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受贿金额12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基准刑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最终能够“定格”在起点刑三年,关键在于成功认定了“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辩护工作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对细节的精准把控。我们没有止步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表象,而是深入挖掘到案过程,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作为突破口,依法争取到了“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这不仅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在此也提醒公众,法律既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一旦涉案,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上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制度,对于案件的走向和最终结果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张飞虎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细节的执着追求,成功为温某某受贿案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不仅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张飞虎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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