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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张飞虎律师代理交通系统受贿案,全案退赃叠加自首从轻处罚

2026.06.02刑事辩护7人浏览

张飞虎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拥有三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4202310591138,主要服务地区为长治。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投身于刑事辩护及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领域。
张飞虎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专业能力。他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其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贯穿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在处理重大刑民交叉案件时,他能够迅速理清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聚焦:受贿案中自首认定与从轻处罚
案件描述
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曾担任某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即2006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在担任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等职务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道路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人民币。
2023年11月,温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某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因涉嫌犯受贿罪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温某某家属委托了张飞虎及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张飞虎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在此基础上,确立核心辩护策略: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重点挖掘并论证自首情节。
张飞虎律师经细致比对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笔录,发现温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监察机关立案时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以自首论”的法律要件。
在庭审中,张飞虎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及朋友已代为全额退缴125万元赃款,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在受贿行为中无主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进行沟通,为判决结果奠定基础。
判决结果
山西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飞虎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罪行,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依法从轻及从宽处理。最终,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办案启示:精准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本案成功认定“自首”情节,使案件量刑定格在三年有期徒刑这一起点刑,关键在于张飞虎律师对细节的精准把控。他不局限于表面的认罪认罚,深入挖掘到案过程,以监察机关未掌握的事实为突破口,争取到法定从轻情节,有力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原则。
这起案例提醒公众,法律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涉案后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运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制度,对案件走向和结果至关重要。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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