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铸就卓越:黄启镜律师的法律征程在黔西南的法律界,黄启镜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对象。他有着深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职业经历,为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黄启镜,男,汉族,中共党员,贵州省兴义市人。他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学历,本科也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在从事律师执业之前,他在望谟、安龙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从事公务员工作长达10年之久,这让他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他是贵州省黔西南州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专家库成员、立法咨询专家,同时还是黔西南州“民法典百人宣讲团”成员等多个身份。他创办了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执业证号为15223201410932929,执业年限达12年,服务地区主要为黔西南。征收决定案: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5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某路扩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段某某(化名)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段某某于1994年通过法院判决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之后政府为其安置宅基地并批准修建现有房屋,他一直居住至今。段某某认为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安置方案存在问题,未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补偿标准过低,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黄启镜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案件受理后,黄启镜律师全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被告市政府提出诸多抗辩,如征收补偿方案已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补偿标准依据省级政府文件确定等,还主张段某某已将房屋转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黄启镜律师针对这些抗辩进行有力反驳。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段某某转让房屋,法院认定段某某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黄启镜律师指出被告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未能完全满足法定要求。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问题是核心争议焦点,黄启镜律师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指出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保证征收款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重违反法定要件。最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之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建设工程款结算案:力促调解显成效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将某县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市政工程交由张某(化名)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产生分歧。张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结算,一审将施工进度款申报额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某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张某委托黄启镜律师代理二审。黄启镜律师积极应诉,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进行调解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市政工程总工程价款按185万元确认,扣减某工程公司已支付的149万余元,余款358846元由该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张某支付完毕。某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其余上诉请求,张某自愿放弃其余一审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黄启镜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在黔西南的法律舞台上绽放着光芒,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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