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高中老师,他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学校第三党支部书记等重要职务,日常工作长期处于高强度、超负荷的状态。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人社局委派赴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连续多日紧张工作、长时间久坐。12月16日中午返岗后,他没有丝毫休息,立即投入到备课、上课的工作中。然而,命运却在此时无情地降临。当日15时30分左右,他在办公室备课期间自述身体不适,但他依然坚持完成了补课任务。回家后,他还继续批改作业、与同事沟通班级工作。当晚20时许,他的身体不适加剧,被紧急送往医院,最终于12月17日0时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老师的突然离世,给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为了给老师讨回公道,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结果让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老师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内死亡,理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家属在罗超律师的帮助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罗超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重要性,他明白这不仅关系到家属的权益,更关系到广大一线教职工和高强度岗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超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他指出,老师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延伸性,虽然他是在家中病情加剧后被送往医院的,但这并不能割裂他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与最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老师在返岗后立即投入工作,身体出现不适后仍坚持完成任务,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事务,这些都表明他始终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状态。而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并未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所中断。同时,罗超律师还强调,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他们没有充分说理、全面取证,对老师回家后是否存在继续工作的情形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现有证据包括同事的陈述、工作通话记录等,都指向老师在家中进行了与职务相关的工作,但人社局却忽视了这些证据,径直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经过罗超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法庭的公正审理,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一判决不仅为老师的家属讨回了公道,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这起案件明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观点: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整体视同工伤,不得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同时,也规范了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他们必须充分说理、全面取证,切实保护一线教职工、高强度岗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罗超律师通过这起案件总结出了宝贵的经验。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时,要紧扣“视同工伤”条款的合理解释与适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实质解释,不能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办公场所与固定工时。同时,要着力论证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职责履行不充分的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罗超律师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准备。这起案例不仅是一次法律的胜利,更是对广大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维护。罗超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社会传递了正义的力量,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相信在他的努力下,会有更多的劳动者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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