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律师精准辨析助公司减损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执业9年,现任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证号为15201201711209291。她在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她经办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保险索赔诉讼案。案情复杂,多方陷入纠纷2023年11月,一场悲剧打破了旅途的宁静。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年游客王某(化名)在参加“某某6日游”时,于观景平台自由活动期间自行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观景台存在地面缝隙等安全隐患,于是将旅行社、地接社、景区管理方及其各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等十方一并诉至法院,索赔约67.8万元。某公司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方,也被卷入这场诉讼,杨小玉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深入分析,确定核心策略杨小玉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深入分析,确定了“聚焦因果关系与法定义务边界”的核心抗辩思路。首先,她明确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保险责任的成立前提是被保险旅行社依法应对游客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关键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法律过错及违约、侵权行为。聚焦争议,构建有力证据链因果关系抗辩针对原告“地面缝隙绊倒”的说法,杨小玉律师结合庭审证据进行反驳。观景台地面开阔平坦、干燥,死者穿平底鞋,现场的建筑伸缩缝和小石块从宽度和大小来看,都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且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死者是被缝隙或石块绊倒。同时,她对原告二审提交的同行游客(退休医生)证言进行质证,该证言表明“绊倒可能性不大”,“滑倒、突发疾病、眩晕摔倒都有可能”,削弱了原告关于外部原因致害的主张。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辨析杨小玉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在“能够预见的合理限度之内”。旅行社已为旅行团购买意外险和责任险,安排导游陪同,事故发生后也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要求旅行社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游客在平坦开阔的公共观景平台上自行摔倒的意外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会过分加重经营者责任,不利于旅游行业发展。反驳“老年团”特殊义务论对于原告提出的“该团多为老年人,旅行社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义务”的观点,杨小玉律师承认法律对组织接待老年人有特别规定,但指出关键是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旅行社已为所有游客投保,行程无高风险项目,尽到了合理提示和安排义务。而死者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却未向导游报告不适,其自身对健康状况的注意义务更为首要。严谨质证,引导庭审焦点在庭审中,杨小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严谨质证,特别是指出《死亡医学证明》仅能证明死因,无法证明死因与旅行社行为存在关联。在法庭辩论阶段,她清晰阐述了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逻辑,成功将法庭审理焦点引导至“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法院判决,公司成功减损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贵阳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法院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无法证明王某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观景台地面缝隙及石块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游客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施救,履行了相应义务,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也无赔付义务。在这起案件中,杨小玉律师凭借精准的定位、强大的证据分析与运用能力、法律与情理结合的有力论述,成功帮助公司厘清保险责任边界,避免了不当赔付,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她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了胜利,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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