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一般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连带保证责任。核心分析:一般保证:先由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具有补充性。关键在于主合同纠纷需经法定程序且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不能偿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责任较重。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权人选择灵活。实务建议:若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字样。收集证据方面,保留好保证合同、主合同、债务人履行能力相关证明等。发生纠纷,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主张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需按要求承担责任,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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